中工网讯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始终把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来抓,认真履职、协调和配合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共同做好集体协商工作。
一、宣传到位,营造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加大宣传、提高知晓度。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是实现职工体面劳动,调动工作热情和创造力重要途径。为了加大宣传和推进力度,我们联合工会、工商联在每年的8月份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月”活动,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今年5月份,我们联合市总工会举办了120余人参加的集体合同签订及网上备案工作培训班。通过专题讲座、送法进企业、进社区和“12·4”宪法宣传日等方法,在全市营造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自觉维权、社会共同关心的法制环境。
(二)提供依据,依法协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的工资指导线颁布后,我们及时转发文件,同时将相关政策用QQ群、微信群转发给各企业人力资源和企业工会干部,为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同时与相关部门形成了“劳动用工备案、工资集体协商、税前列支”的工作链,并通过劳动监察、媒体监督等手段,实现对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的有效监督。
二、积极配合,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工作
(一)通力协作,合力推进。通辽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召开碰头会至少3次,从2014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会议或培训班。2014年、2015年,与市人大分别开展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情况督查和《工会法》执法检查。每年的集体协商“要约季”,积极协助市总工会启动并实施,同时将“集体协商提示函”挂在“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加大宣传和推进力度。2016年,配合工会和工商联联合开展了“四步约谈法”,即:市总约谈企业工会主席、专兼职指导员约谈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市人社局约谈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和市工商联约谈企业法人,三方各负其责,合力推进。
(二)因企而异、分类指导。我们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培育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的集体协商典型企业。针对企业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合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针对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劳动纠纷、争议较多的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该企业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有效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此外,我们还通过选择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基础扎实,工会工作开展顺畅的国有企业及规模以上私企作为试点,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方法,精心培育典型,推动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有效落实。
三、履职尽责,依法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履行审查备案职责。集体协商作为一项制度,重在落实。在确保依法协商、依法审议、依法公示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人社部门审核。经过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网站形成电子档案。目前,全市各类企业签订集体合同1991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012家,已审查备案集体合同1792份,审查备案率达到90%。在审查企业集体合同时,我们重点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程序和协商代表产生的合法性。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没有明确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或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在审查时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我们联合工会,每年组织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将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书面审查时,也将履行集体合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几年来,我市无一家企业因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过劳动争议。
虽然,我们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旗县间工作开展不平衡、企业认识不到位、协商代表水平不高等问题。今后,借助此次会议东风,三方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推进企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